2017《基金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一部报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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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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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的内容

  【知识点】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证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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