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基金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一部报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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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的内容

【知识点】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 对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如限制令、整顿、托管、接管等,进行风险处置,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 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

1.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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