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2018年01月10日 来源:一部报名中心【内容导航】:
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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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知识点】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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