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基金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一部报名中心【内容导航】:
1. 责令整改措施
2. 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3. 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的内容
【知识点】股票基金
1. 责令整改措施
逾期未改正,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2. 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①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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