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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 )托管。
4862.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863.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4864.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865.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 )履行相应义务。
486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 )指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486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 )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486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4869. 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内投资组合比例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于( )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4870.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487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 )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4872.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487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487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4875. 证券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
4876.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4877.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集合资产管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 )进行审查。
4878.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 )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作出详细说明。
4879.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 )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880.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 )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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