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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 收购人应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3422. 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发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
3423. 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 )
3424.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合适人选。( )
342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的规定,若上市公司最近1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3个月以上,则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
3426. 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 )
3427.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 )
3428.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 )
3429. 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 )
3430. 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
3431. 根据《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包括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
3432.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3433. 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这两种方式在战略投资的程序上相同。( )
3434.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343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3436. 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3437.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
3438.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3439.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4个月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
3440.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国际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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