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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 发行人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2882.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
2883.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3名经办律师签署。( )
2884.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须包括证券发行保荐书和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
2885.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其他文件中须包括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最近3年1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损益明细表。( )
2886.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中应包含发行人申请报告、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88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财务信息相关文件中应包含保荐机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2888.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适用特别程序。( )
2889.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2890.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3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
2891. 配股价格的确定是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
2892. 网下网上同时定价发行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同时不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的原则确定增发价格。( )
2893. 配股一般采用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
2894.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中,T日指网上申购日、原股东网上配售缴款日。( )
2895. 增发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当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
2896.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在上市前5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
2897.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期间,公司股票连续停牌。( )
2898. 上市公司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从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预案到股东大会批准的有关信息披露。( )
2899.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
2900.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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