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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
2742.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6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2743. 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2744.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
2745.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
2746.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2747. 在新股申请发行中,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 )
2748. 在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差异的,可以以口头的形式报告审核部门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
274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出特别说明,提示创业板的市场风险。( )
2750.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可以看做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2751. 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
2752.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仅披露可能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
2753. 发行人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
2754. 由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不受发行人控制的风险可以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
2755.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
2756. 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
2757.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2758. 发行人名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披露冠以此名的依据。( )
2759.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2760. 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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