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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 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 )
2602.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2603. 发行人在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时,如果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
2604. 发行人在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时,证券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或者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都只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2605. 发行人在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对制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 )
260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2607. 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不作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
2608.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前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
2609. 回拨机制是指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 )
26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
2611. 推介资料不属于发行募集文件的组成部分。( )
2612. 证券经营机构采用包销方式,若承销团不能全部售出证券,则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自行购入剩余的证券。( )
2613. 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返还股票认购人,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614. 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
2615. 上市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股东所有。( )
2616.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采用上市保荐制度,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
2617. 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
2618.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 )
2619.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2620. 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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